我国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灭鼠剂有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强、毒鼠硅及甘氟。但近年的调查资料显示,禁用灭鼠剂中毒事故时有发生。 毒鼠硅现已无厂家生产,甘氟也于1998年全面禁止使用。从各地灭鼠剂市场调查资料和中毒资料汇总来看,毒鼠硅和甘氟的危害已得到控制。临床上常见的是毒鼠强、氟乙酰胺和氟乙酸钠中毒。
毒鼠强属剧毒类化学物,进入体内后作用于神经细胞,拮抗g-氨基丁酸(GABA)作用,引起痫性放电。氟乙酰胺在体内转化为氟乙酸,氟乙酸与线粒体的辅酶A结合,阻止三羧酸循环,引起能量代谢障碍。氟乙酰胺属高毒类化学物。氟乙酸钠引起中毒的机制与氟乙酰胺相同。毒性较氟乙酰胺高数倍。
[诊断与鉴别]
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考虑为禁用灭鼠剂中毒:
1. 灭鼠剂接触史 生产及拌售鼠药者,更多为使用中误服。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为用剧毒灭鼠剂谋杀。所以,有明确接触史者应考虑灭鼠剂中毒。
2. 疾病的群发性 灭鼠剂引起的中毒往往表现为群发,共同进食或在一起玩耍的同时或先后发病,且临床表现相似。
3. 潜伏期 氟乙酰胺和氟乙酸钠多在接触后20分钟~1小时内发病,部分患者潜伏期可达数小时。毒鼠强一般为10~30分钟发病, 少数发病可有一定延迟,我们曾观察到一例消化道毒物接触后14个小时发病的病例。潜伏期的长短同时也与摄入量直接有关。
4. 神经系统为主的多系统损害 此三种灭鼠剂均可引起头痛、乏力、恶心、呕吐、肝功能改变、肌束震颤等。随病情发展,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及全身性阵发性抽搐,可反复发作。部分毒鼠强中毒患者以突发癫痫大发作起病。毒鼠强尚可引起明显的精神症状。三种灭鼠剂均可造成心肌损害、心律紊乱、心力衰竭等。部分毒鼠强中毒患者的恢复期出现以狂燥为主的精神症状;氟乙酸钠中毒症状较严重,可表现为速发型的多功能脏器衰竭,病死率高。
5. 氟乙酰胺中毒者在呕吐物或患者血、尿中检出氟乙酰胺或氟乙酸;氟乙酸钠中毒患者生物材料监测氟乙酰胺阴性,氟乙酸检出。应用衍生法气相色谱测定,曾测出氟乙酸钠中毒死亡半年后脏器中的氟乙酸;毒鼠强中毒者在呕吐物或患者血、尿中检出毒鼠强,我们曾在发病两个月的患者血中测出毒鼠强。
在临床上,此三类灭鼠剂的表现难以仅从临床表现准确鉴别,所以确切的诊断需依赖实验室毒物分析结果。
[急救处理]
1.立即清除毒物 口服中毒者可用大量温淡盐水洗胃,一般在发病后24小时内均应洗胃,持续累计洗胃量不低于10升。神志不清患者应注意防止误吸。无洗胃条件时要争取尽早催吐。洗胃后可给予氢氧化铝凝胶或生鸡蛋清保护消化道粘膜。洗胃后导泻。皮肤污染者用清水彻底冲洗。
2. 应用活性炭 初次洗胃后经胃管灌入50克活性炭,留置胃管,2小时后抽出。24小时后再灌入活性炭50克,儿童20克。留置适当时间后抽出再拔出胃管。
3. 有效的控制抽搐可用安定: 成人10-20mg/次,婴幼儿2-10mg/次(0.25-0.5mg/kg或每岁用1-2mg)。缓慢静脉注射,成人注射速度不大于5mg/min,儿童注射速度为2 mg/min。必要时20-30分钟以后可重复应用,或以2 mg/min速度静脉点滴,直到抽搐控制。24小时总量不得超过100mg。特别要注意的是,青光眼、重症肌无力者不要用。
也可用苯巴比妥钠:成人0.1-0.2克,肌注,间隔4-6小时后可重复一次,24小时后可重复上述使用过程。
如经上述处理抽搐仍不停止,可考虑请麻醉科医生在有人工呼吸设备准备的情况下应用硫喷妥钠对患者全身麻醉。
4.对服毒量较大或症状难以控制的患者可给予血液灌注治疗。
5.乙酰胺(解氟灵)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中毒的特效解毒剂。成人每次2.5~5.0g,每日2~4次肌注,或每日0.1~0.3g/kg,分2~4次肌注,持续用药5天。可与普鲁卡因混合使用,以减轻局部疼痛。毒鼠强中毒无特效解毒剂。对不能排除氟乙酰胺中毒的患者,可在严密观察下试用乙酰胺,以免延误治疗。
6.积极对症及支持治疗。心肌损害者用1,6-二磷酸果糖或能量合剂,预防继发感染,对有精神症状者可根据表现给相应的治疗。